巴彦法院对夏立颖寻衅滋事案团伙成员刘立民

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巴彦法院于年7月6日对夏立颖团伙寻衅滋事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由于团伙成员刘立民潜逃而未能及时到案,经过公安机关全力追捕,刘立民于年11月15日被抓获。年2月28日,巴彦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刘立民寻衅滋事一案,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年7月至12月期间,哈尔滨凯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者安凯(在逃)取得了哈尔滨市至巴彦县镇东乡韦家岗屯大客车经营权后,安凯和同案犯夏立颖(已判刑)为防止出租车司机、拼车司机拉走客源,组织并指挥由被告人刘立民、同案犯宫凌众、丁洪福、路遥(均已判刑)、付林(在逃)、王旭(在逃)、张全(在逃)为固定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对巴彦县镇东乡附近的客运线路进行看守,多次肆意对过往的出租车和私家车辆进行拦截,并实施对司机进行辱骂、恐吓、殴打、砸车的犯罪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立民与同案犯多次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立民积极参与犯罪集团的犯罪活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依法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刘立民四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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